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心张伟
案情简介
何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何某多年来一直一人寡居,平时和李某基本没有什么来往。年仲夏某日,何某与李某发生口角,原因是李某将自家厕所的粪便堆放在了何某家门前不远处,影响到了何某的正常生活。几日后,李某正坐在自己院边乘凉,何某手持一洋镐趁李某不备朝其肋部挖了一下,致使李某受到伤害。李医院检查,诊断为:
1、右肩部皮肤挫裂伤;2、右肺上叶挫伤;3、右侧第5、6肋骨骨折;4、右侧胸腔积液;5、双侧肺气肿。
年10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年11月,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何某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何某患精神分裂症,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县人民检察机关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何某强制医疗。
办案经过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县人民法院援助通知后,认真审查了本案相关证明后,认为何某符合援助条件,受理当天便指派xx事务所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xx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为受援人何某提供法律援助。
张伟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兄弟何某甲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何某甲的陈述和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精神病人伤害事件,应当对何某进行强制医疗。办理该案的关键:一是确定何某的监护人;二是查明强制医疗案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对实施暴力伤害他人的精神病人,在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时,应否对其强制医疗?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决定:对何某予以强制医疗。
宣判后,何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结合本案,何某因常年寡居,生性多疑,在产生邻里矛盾时,未能以正确的方式化解矛盾,而是选择以暴力的方式实施报复,手持洋镐去伤害李某。经鉴定后,李某的伤势达到轻伤二级,何某的行为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危害,正常情况下,该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后来经依法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依法对何某予以强制医疗。
适用法律
#精神病人行凶如何担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办案体会及效果
目前,我国对精神病治疗相当重视,
并且出台了相应的优惠*策,国家出资为精神病患者治疗,这是对精神病患者的关怀,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徽县法律援助中心也将精神病人犯罪作为援助工作的重点之一,希望通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努力,让这些边缘群体的犯罪行为有一个妥善的处理,也让他们能够感受到各级部门*策的关怀。
法律,是规范社会和化解矛盾的制度。现在已经不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野蛮的原始社会,不能用报复手段进行私力救济。对于当前社会中的矛盾,人们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本案中的何某,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缺乏关心,导致心理发生变化,才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公民,是很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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