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6月22日,原告马某到被告x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35天;期间,产生医疗费用.58元。入院诊断:1.新生儿湿肺;2.早产儿。出院诊断:1.新生儿湿肺;2.早产儿;3.血小板减少症;4.新生儿感染;5.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6.早产儿贫血;7.底蛋白血症;8.代谢性酸中*;9.新生儿休克;10.先天性卵圆孔未闭;11.房间隔缺损;12.心肌损害;13.胸腔积液;14.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15.先天性纯巨核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
年9月15日,原告马某到x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1.左手挛缩畸形;2.左手发育不良;3.左手瘢痕形成;4.左手皮肤软组织增生肥大;5.左手甲畸形。年9月15日,原告(患方)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2(马某之父)、张某(马某之母)与被告(医方)x省妇幼保健院签订《协议书》,内容:
“患儿马某(张某之子),年6月22日主因“持续呻吟3小时”以“新生儿湿肺”收住入院。入院后积极治疗,因患儿病情危重,凝血功能异常,无法行深静脉置管,遂给予静脉输液等对症支持治疗。治疗过程中患儿在左手输液处发现手部肿胀,立即拔除留置针等对症治疗,最终因患儿体表循环差,血管通透性高,输液外渗,致皮下渗血,表皮剥脱,皮肤破损,在生长的过程形成瘢痕牵拉手指。
故患儿家属对医疗行为产生异议,经双方多次自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患儿左手瘢痕牵拉松解由患方选择x医院进行治疗。2.患儿本次在外院诊疗过程中产生医疗费用先由医方予以垫付。3.本次治疗完成后,双方医疗纠纷应依法依规处置,相关费用按照责任大小予以划分”。
二、患方观点
原告对孩子诊疗过程中有疑问:1.孩子入院时双手是完好的,为什么出院时已成伤残。2.原告在出院病历上看到,年7月1日孩子左手出现红肿现象。医方为什么不在那时候和家人说明情况。3.医院既然没有治疗手部的方案,为什么不及时告知家属并商量进一步的治疗。4、孩子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就诊时是由医生全盘看护,具体里面什么情况原告是一概不知。
年9月15日,原告和省妇幼协商先给孩子做手术后续再做赔偿,然后双方达成协议,孩子在x医院做手术,医院付。在x医院做完手术后,手部两个手指基本上能伸开,但好的也不太理想,医生说要从胳膊上取皮要在指头上植皮。
后续还要做手术治疗指甲和手背上的疤痕。手部全面肥大暂时没有办法要等孩子到6-7岁时再做手术。现在孩子手部肥大左手五个指甲没有长全。鉴于以上事实应当鉴定孩子现在这种伤残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的,故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8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1元、护理费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残疾赔偿金.04元以及后续治疗费用(以上共计.62元)。
三、医方观点
1.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2.原告要求支付医疗费等18万余元的赔偿项目应依法核实认定,被告不应当承担50%以上的责任;3.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3万元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定依据,应予驳回;4.被告在原告转院诊疗中垫付医疗费.87元、麻醉保险费51.5元、挂号费8元,这些费用的50%以上应由原告承担,并在本案中进行抵扣。
四、鉴定意见
x省妇幼保健院在对被鉴定人马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损伤参与度70%-90%。3.被鉴定人马某左手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左手瘢痕形成构成十级伤残。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妇幼保健院对上述费用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马某损失合计.6元。
#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