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高级法院公布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九派新闻注意到,有一则“男子玩儿童滑梯受伤诉赔17万元”的案件,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判决其自行担责。
案件详情显示,年5月16日,张某在单位组织下到重庆市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进行团建活动。团建期间,张某在儿童游乐滑梯玩耍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及双侧胸腔少量积液,鉴定后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张某以璧山区城管局与璧山区文旅委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者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将两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5元。
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的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标注了相关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14岁儿童,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该公园为儿童主题公园的情况下,忽略安全告知牌的提醒,仍进行玩耍,最终受伤是由张某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随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高院认为,本案的裁判结果有效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风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某作为成年人,在具有公益性的儿童游乐园,玩耍儿童专属游乐设施,不仅未意识到其自身行为的不恰当,且在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受伤后,起诉公园的管理者要求赔偿。每名公民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及日常工作中均应提高自身素质及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助力改善社会风气。
九派新闻实习记者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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