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性胸腔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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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0/11 2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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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患者陈某体检发现右肺上叶结节,直径约1.4cmx0.8cm,定期随访,年胸部CT复查:右肺上叶结节增大至1.5cmx2.6cm,年12月13日全景医学影像中心PET-CT:右肺上叶后段分叶状结节伴FDG摄取增高,直径:1.4cmx2.6cm,考虑周围型肺癌可能性大。右上肺尖段磨玻璃影,直径7mm,FDG摄取未见异常,考虑非典型腺瘤样增生可能。

病程中无明显发热、咳嗽、咳痰、气促、咳血等表现。年12月18日,医方(被告)拟“右肺上叶结节待查”医院。陈某既往有高血压10余年,服药控制中,血压在/85mmHg左右,否认结核、肝炎等传染病史。入院查体后诊断:1、右上肺癌2、高血压。并进行术前检查。

完善术前准备于年12月20日全麻下行胸腔镜辅助下右上肺叶癌根治术,术中完整切除右上肺叶,标本送冰冻检查:右上肺后段结节未腺癌,右上肺尖段GGO腺癌,清扫第2、2、7、10组淋巴结,书中出血约ml,术后返ICU,标本送病理。予以胸腔引流、左氧氟沙星静滴抗感染等对症处理。

12月24日复查胸片示右侧胸腔引流中,右肺渗出性改变,右侧胸腔少量积液,右侧胸壁积气。12月24日拔出胸管。12月25日出院,体温38.4摄氏度、中性粒细胞79%。出院医嘱:继续给予口服左氧氟沙星,如有胸闷、气促、高热及时就诊。12月28日病理报告:右肺上叶浸润性腺癌,淋巴结均未见肿瘤转移,免疫病理:右肺上叶腺癌组织学II-III级。

二、手术后

年1月2日患者陈某出现咳嗽咳痰伴痰中带血丝,1月3日咳嗽咳痰加剧,痰中带血量增加,医院就诊,CY示右肺上叶术后改变,右侧包裹性液气胸,肺部感染,医院就诊予收入院,查体:体温38摄氏度、脉搏80次/分、血压/80mmHg,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罗音,右侧呼吸音稍低,右侧胸壁可见陈旧性手术疤痕。

1月3日CT:右肺术后改变,右侧胸腔包裹性液气胸伴感染,双肺炎症,右侧为著,右侧胸壁软组织积气,纵隔稍肿大淋巴结,心包少量积液。诊断:1、右侧液气胸原因待查,感染?支气管胸膜瘘?2肺部感染;3右上肺癌术后;4高血压。

1月3日下午局麻下行“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引出脓性液体约60ml后,胸液颜色转为淡血性液体,同时予以抗炎、化痰雾化疗法,继续予胸腔闭式引流,行真菌培养。1月4日中性粒细胞84.4%。

1月5日02:35患者陈某大咳血,胸管引流ml鲜红血液,呼之不应,触诊大动脉搏动消失,予以胸腔外压,快速度补液,输注红细胞悬液ml,患者陈某自主呼吸、心跳、生命体征无法维持,后死亡。

三、患方观点

陈某年12月25日出院当日白细胞高,可能存在炎症感染,且术后陈某一致剧烈咳嗽。手术出现并发症的肯能性较高。被告在上述情况下不应该同意陈某出院,应当再观察一段时间。陈某因医院后,被告对病情的研判不当,延误了抢救时机导致其死亡。被告存在着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

四、医方观点

不同意原告诉请的责任比例。根据鉴定意见,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五、鉴定意见

医方存在围手术期观察和处理欠规范的过错,患者的人身损害状况为一级甲等。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六、医疗过错分析

1、肺癌指南要求:肺叶切除术后应注意以下临床问题:a监测生命体征:如呼吸困难、体温增高,需要警惕肺部感染、脓胸、支气管胸膜瘘并发症;b鼓励患者陈某深呼吸运动及咳痰;c胸腔闭式引流是观察术后恢复的重要手段;d肺复张及胸腔漏气:如出现持续高热、咳出浓痰、呼吸困难等,需警惕支气管胸膜瘘的可能。

2、术后第5天患者陈某出院,术后第13天因剧烈咳嗽、咳血伴发热再次入院,胸部CT见右侧胸腔肺门周伟液气腔,诊断为支气管胸膜瘘,给予胸腔闭式引流和其他治疗。此后患者陈某出现大咳血和胸腔内大出血致死亡。根据病情特点和临床资料分析考虑患者陈某死于右上肺癌术后、并发支气管胸膜瘘、纵膈感染,胸腔内大血管破裂出血,窒息、休克而死亡。

3、围手术期观察和处理欠规范:支气管胸膜瘘是肺叶切除术后严重的并发症,患者陈某术后有严重咳嗽,出院前一日胸片显示皮下气肿,较手术当日增多,肋膈角变钝,提示胸腔积液量增加,体温达38.4摄氏度。医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出院时间把握欠妥,且可待因口服治疗,亦可能掩盖病情。

七、庭审意见

参考鉴定意见中被告x医院的医疗过错,同时考虑到支气管胸膜瘘系肺叶切除术后不可完全避免的不良状况,本例患者陈某右上肺癌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选择合理,术后出现支气管胸膜瘘、大出血,演变过程有一定的隐匿性,临床观察和处理有一定的困难。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年5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姜某娟、陈某某、陈某和、龚某英医疗费10,元、伙食补助费72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误工费元、丧葬费22,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律师费10,元,合计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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