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参保人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近日,烟台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做好肺结核、慢性病*性肝炎等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自7月31日起,将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慢性乙型病*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性肝炎、肝硬化代偿期、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6种疾病纳入我市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疾病范围。
自7月31日起新申请上述6种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执行全省统一的病种认定标准,原结核病、慢性病*性肝炎(乙、丙型)的认定标准和待遇标准同时废止。7月31日前,已纳入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结核病、慢性病*性肝炎(乙、丙型)的参保人员,不再重新认定资格,自7月31日起分别按照肺结核、慢性乙型病*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性肝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医保待遇。
待遇保准1、其中五种待遇标准一样: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慢性乙型病*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性肝炎、肝硬化代偿期
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元,在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参保居民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元,在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60%比例支付,一档、二档缴费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2、第六种: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
待遇标准:参保职工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元,在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年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参保居民发生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为元,在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一档、二档缴费的均按60%比例支付,一档、二档缴费的年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对7月31日前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内的药品贝达喹啉、德拉马尼的参保人员直接纳入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门诊慢性病管理,不再重新认定资格;7月31日起,贝达喹啉、德拉马尼不再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
病种有效期
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慢性丙型病*性肝炎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超过有效期后未治愈或复发的参保人员,需持有效的诊断依据,重新申请认定。
病种认定标准
肺结核
具有县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肺部有异常阴影,痰或气管镜灌洗液抗酸杆菌或分枝杆菌培养或结核杆菌DNA及病理证实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
2、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3次检查为阴性或培养阴性。满足以下任何一条,即可诊断为菌阴肺结核:
(1)有肺结核相关症状或体征。
(2)PPD试验强阳性。
(3)r-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
(4)肺外组织病理为结核病变。
(5)支气管镜下符合结核病改变。
(6)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生化酶检查,其中一项阳性,并排除其他肺部疾病。
(7)经诊断性治疗证实有效的菌阴肺结核。
3、影像学提示胸腔积液(干性胸膜炎可无异常),同时满足以下任何一条,即可确诊结核性胸膜炎:
(1)胸膜病理检查支持结核。
(2)胸水抗酸杆菌阳性2次。
(3)胸水抗酸杆菌阳性1次,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4)胸水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
4、病原学阴性的结核性胸膜炎,胸水为渗出液、腺苷脱氨酶升高,同时伴有PPD中度阳性或强阳性或r-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分枝杆菌抗体阳性,即可临床诊断。
5、经诊断性治疗证实有效的结核性胸膜炎。
肺外其他部位结核
具有县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肺结核病史或伴有其他器官结核病依据。
2、有结核病的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
3、X线、CT、结核菌、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生化酶检查、病理检查,其中一项阳性,或PPD试验中度阳性或强阳性,或r-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
4、经诊断性治疗证实有效的肺外结核病。
耐多药结核(MDR-TB)和广泛耐药结核(XDR-TB)
1、耐多药结核(MDR-TB):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支杆菌体外药敏试验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的结核病。
2、广泛耐药性结核(XDR-TB):符合MDR/RR-TB的定义同时对任意一种氟喹诺酮药物以及任意一种二线注射剂耐药的结核病。
注:氟喹诺酮药物包括: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二线注射剂包括:阿米卡星(链霉素)、卷曲霉素、卡那霉素、对氨基水杨酸。
慢性乙型病*性肝炎
1、有慢性乙型肝炎病*感染史,HBsAg阳性,HBVDNA定量阳性,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ALT异常(≥ULN)并排除其他原因。
(2)肝组织学检查有明显炎症(≥G2)或纤维化(≥S2)。
(3)ALT持续正常(每3-6个月检查1次,持续12个月),年龄超过30岁患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有肝硬化或肝癌家族史;或无肝硬化或肝癌家族史,但肝脏弹性测定或肝组织学检查有明显炎症(≥G2)或纤维化(≥S2)。
(4)存在HBV相关的肝外表现(肾小球肾炎、血管炎、结节性多动脉炎、周围神经病变等)。
(5)HBsAg阳性,肝移植后或因为其他疾病需要应用免疫抑制剂治疗,为防止乙肝发作需要长期抗病*治疗的。
2、对于不符合上述1标准,或既往病史不清,缺乏上述抗病*治疗依据,但已遵医嘱应用抗病*药物6个月以上,目前HBsAg阳性,HBVDNA阳性或阴性,专科医生认为需继续抗病*治疗者。
慢性丙型病*性肝炎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HCV感染(HCV抗体或RNA阳性)超过6个月,或有6个月以前的流行病学史,或感染日期不明但有ALT持续或间断异常或慢性肝病证据(除外其他病因)。
2、HCVRNA阳性。
肝硬化代偿期
有慢性肝病史,或病史不清,且符合下列表现之一:
1、肝组织活检病理符合肝硬化。
2、出现或曾经有过食道胃底静脉破裂出血或腹水或肝性脑病或肝肾综合征等并发症。
3、医院住院诊断为肝硬化。
4、符合以下5项中的2项及以上,并排除非肝硬化门静脉高压者:
(1)影像学检查显示肝硬化、腹水或门静脉高压征象之一。
(2)内镜检查显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3)肝脏硬度值测定符合肝硬化。
(4)血生化学检查显示白蛋白水平降低(35g/L)和(或)PT延长(较对照延长﹥3S)。
(5)血常规检查显示血小板计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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