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性胸腔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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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29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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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了2021度贵州省全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77份判决书,从审结时间、是否委托律师、诉讼焦点、二审改判率、医院比例、鉴定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统计梳理,收益颇多。现就个案中,参考价值较大的案例,稍作整理供患方、同行参考。

案情介绍:年X月X日,龙某某因分医院处。次日,医院经剖宫产手术产下一男婴。诊断为:1、G5P2宫内孕39+2周LOA单活男婴剖宫产;2、羊水栓塞;3、弥散性血管内凝血;4、前置胎盘;5、瘢痕子宫;医院、医院、医院住院,最后一次出院诊断为:1、双肺肺炎并肺炎性胸腔积液。2、左肺不张原因:肺炎?痰栓?3、缺血性脑血管病;4、心脑肺复苏后;5、剖宫产术后;6、子宫次全切术后;7……。

案件委托鉴定经过:

年11月7日,龙医院达成协议,由患方向州医调委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责任划分,双方自愿承担所占比例。

年11月10日,龙医院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年12月27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医院对龙某某提供的诊疗服务存在过错,过错为被鉴定人龙某某出现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后抢救措施不足;2、医方存在的过错与龙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建议为25%。

年8月17日某州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医院不属于医疗事故。

年12月3日,某州卫计委委托某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年12月25日某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无责)。

案件诉讼经过:

龙某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一审判决后,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龙某某对一审生效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由某州人民法院受理再审,作出民事裁定移送某州人民法院审查。某州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诉讼争议焦点:

鉴定结论的采用问题。龙某某主张按照某省医学会鉴定意见,某医院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再审申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调查的有关证据材料,拟证明该鉴定机构,没有从事妇产科临床方面的医疗人员,不具备本案鉴定的资格。被申请人方辩称,该机构有司法鉴定资格证书,具有资格,对方的证据材料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原审法院认为: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法律依据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由于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废止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援引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侵权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进行的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已经不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废止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号),但是该通知被废止的理由是“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冲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过错和损害如何实施鉴定并没有作出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存在冲突的是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并即将实施之际,当时卫生部的有关通知非但没有明确终结医学会对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反而明确了医学会要继续依法组织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3号)亦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目前该通知亦尚未被明确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规定亦没有被废止,对于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的鉴定,不能简单地予以否定。

经比对该三份鉴定,三者均认定了医院在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不同点最主要是医院收治龙某某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医院的责任程度、参与医治龙某某的医院是否有责任等方面。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没有明确医院收治龙某某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是否有责任(注:委托事项本身就此亦没有将此列入),并就医院的责任程度方面建议为25%;而省、州医学会的有关鉴定均明确了医院没有过错,但是在涉及到医院的过错点或者环节上,州医学会的鉴定强调医院收治龙某某违反《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并以不排除羊水栓塞的可能,进而认定医院负次要责任;省医学会的鉴定则认为医院的行为不仅违反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相关规定,而且在抢救措施方面亦存在过错,并由此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就此,本院经审查并认为,本案对龙某某产生损伤后果的治疗活动涉及到医院和医院,因此应当对医院是否有过错进行评判为宜,还应当对收治龙某某是否有过错进行评估鉴定,确定责任程度的大小,除了要评估对损伤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之外,还要评估、比较过错程度等方面。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的规定,因本案已经组织了再次鉴定,故按照该规定的程序和层级,在医学会的鉴定之间,省医学会的鉴定应当优于州医学会的鉴定。不仅如此,就医方手术处置、抢救措施是否得当争议重点问题,州医学会的鉴定,停留在收治环节,对于手术及其出现并发症的处置、抢救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没有作更多的分析论证,亦欠缺完整性;相反,省医学会的鉴定,就此亦作出了明确的分析论证,且依据理由充分。

为此参考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就本案的损害和鉴定费用,按照医院承担70%、龙某某承担30%的比例来划分责任的大小和相关损失的分担。

评析:

从2017年11月发生争议,至2021年11月上级法院提审作出判决,整整历经4年。从原审判决支持25%比例赔偿,到再审法院判决支持70%比例赔偿,患者方面是悲中生喜,喜从悲来。从判决书中未提及二审撤诉的原因,无从得知为何患方不从二审维权,选择再审维权。不排除受制于原审判决的束缚,后经多方论证才决定提出再审。

从再审法院的判决说理,反映了原审法院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应该出现的错误,医疗事故鉴定并没有被取消之说。其次,还充分说明,以鉴代审不是专业限制的问题,而是判决说理是否真正达到专业法官水平的问题。在比对三次鉴定时,再审法官从完整性、专业性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评析,具有鲜明的说服力。

另外,本案还提示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没有从事妇产科临床方面的人员参与鉴定,医院是否有收治某类型患者的资格,缺乏资格收治后无力处置造成损害的责任认定方面没有全面评析,造成鉴定结论存在缺陷。

最后,虽着类案同判的司法改革理念的推进,有理由相信,司法公正的期待绝不会落空,只会越来越好。从优秀的法官说理开始,从一份人民满意的判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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