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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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12月28日23时30分许,彭某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沪C×小型轿车沿蓝天路由西向东直行至74号路段时,撞到前方行人陈某,致陈某受伤、车辆及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彭某涛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沪C×小型轿车登记在吕某名下,未投保。
陈某医院等机构治疗,医院诊断其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气颅、右侧颞叶脑挫伤、右颞骨骨折、右侧第1、2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等。截至年4月2日,共产生医疗费.87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42.7元,彭某发垫付元)。
争议焦点:
车辆登记所有人吕某是否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家庭自用轿车出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到机动车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现实中,机动车虽已买卖或赠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各种考虑或法律障碍未办理过户的情形也不鲜见,其中既有友情因素,也有规避手续费的可能,有的还可能是因为机动车限购。针对以上情况,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公民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本案中,彭某涛在事发时尚未成年,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认知和判断能力稍有欠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允许驾驶机动车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沪C×小型轿车,虽然车辆登记在吕某名下,但吕某并非车辆的实际控制人,也非直接受益人,故本起事故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彭某发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在车辆受让后未及时在保险公司投保,故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车辆投保责任人彭某发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使用,也不能从该车的使用中获得利益,故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魏兴宁律师建议,机动车进行买卖或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会给车辆出卖人带来诉累,且车辆登记在出卖人名下,车辆违章扣分及罚款可能均由出卖人承担。因此,请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