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11月6日,何某秋因“左髋活动受限1月余,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4周”在x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治疗。入院后x医院给予口服降压、降脂、稳定斑块、抗血小板聚集等药物,申请PT等康复训练。
何某秋于11月15日出现左大腿肌间血肿,x医院给予消肿、止疼等药物治疗,后何某秋出现贫血、肌酐水平升高、BNP的升高、腹胀、憋喘等症状,x医院给予输血、口服药物等治疗。病程中何某秋反复出现肺部感染、胸腔积液、血压波动、胃肠紊乱等症状;
x医院给予抗感染、降压、营养支持、纠正离子紊乱等综合治疗。年7月8日,何某秋病情出现反复,x医院建议转往ICU进一步综合治疗,家属要求出院。何某秋在x医院住院天,支付医疗费.87元。
年7月8日,何某秋转院至y急救站继续治疗,入院后给予抗感染、化痰、利尿、扩冠、补血及右侧胸腔穿刺引流等治疗。年8月24日,何某秋因重症肺炎死亡。何某秋在y急救站住院47天,支付医疗费.08元。
二、患方观点
患者何某秋,女性,时年81岁,年11月6日因骨折术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康复手法和方式不正确,导致患者出现肌肉拉伤并左大腿肌间血肿,治疗效果不佳,患者只能长期卧床,出现肺部感染。
于年7月8日病情加重转入by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站治疗,8月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对于患者的病情没有合理诊断和处置,导致病情逐渐加重,延误救治时机,造成患者死亡。
三、被告x医院辩称
1、x医院在对患者何某秋进行诊疗的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何某秋的死亡后果是由y急救站的诊疗行为导致,与x医院无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多处严重瑕疵,明显依据不足,x医院不认可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明显不合理;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没有合理的依据,x医院不认可原告的主张。
2、依据新的WS/T-国家输血标准,11月18日达到可输血标准时,x医院已经给患者完成了输血,且11月17日,血红蛋白未低于60g/L的情况下,值班医生就已经采取了输血申请,但由于血库无血,未能配血输血,在18日早上血源到达完成配血后,就及时进行了输血,因此《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18日进行输血,属于输血不及时的结论明显存在错误。
3、关于患者死亡,在时间上,患者在年7月8日从x医院出院,出院时并无肺炎。7月10日,患者入y急救站时肺CT提示肺部感染情况与x医院无明显差异,也未显示有肺炎。而患者感染肺炎发生在8月13日,是从x医院出院后一个多月之后,在y急救站诊疗期间中发生的,时间因素上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在对患者何某秋的康复过程中存在康复训练欠细致、对血肿的观察及处理不完善、输血不及时、抗菌药物治疗欠规范等过失,
2、述过失与患者左大腿肌间血肿、急性肾衰、肺部感染、胸腔积液及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建议其对左大腿肌间血肿、急性肾衰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为宜,对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的原因力大小为共同为宜,对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1、依据《外科学》(第九版),及年卫生部输血指南建议,患者何某秋自11月14日至11月17日发生左大腿肌间血肿后血细胞指标进行性下降,提示患者伴有活动性出血。患者高龄,骨折术后,自身疾病较多且伴有肾功能不全,但医方直至11月18日才为患者进行输血,输血不及时,与患者肾功能进一步受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判决,x医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何某.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