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可以要求房主和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吗?据蚌埠固镇法院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雇主薛某赔偿原告陈某70%损失,各项合计30万余元,房主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欲在自家住房上搭建二层屋顶的隔热层,通过他人联系被告薛某,由被告薛某找人包工不包料完成搭建工程。原告陈某得知后,主动愿意以小工身份前去干活。年3月27日下午,原告在砌墙过程中因墙倒扶墙时不慎摔下,被告薛医院治疗,其被诊断为胸腰椎骨折、脑疝、右侧颞枕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枕部骨折、双肺创伤性湿肺、双肺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右6、8-11后肋骨多发骨折。后经鉴定,原告本次坠落伤,其脊柱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元。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薛某无建筑资质却承揽被告刘某的房屋加隔热层工程,雇佣原告陈某干活,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对原告陈某合理的损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知道被告薛某没有相应资质却让其实施房屋加隔热层工程,应当对原告陈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在施工过程中思想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落摔伤,其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减轻被告薛孟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因伤治疗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67元。故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