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自年起在x市x区租赁门面开设诊所,主要以中药外敷、输液、拔罐、推拿等方式治疗风湿、内风湿、手脚痛及瘫痪等疾病。年6月16日,被告人余某某被x市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予以没收相应药品、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的行*处罚。
年1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陈某多次在x市x医院、x医院就诊,其年5月7日至13日住院治疗之出院诊断为:1.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合并右髂静脉血栓性闭塞;2.肺栓塞;3.右侧大脑半球大面积梗死治疗后;
4.慢性心力衰竭全心衰心功能Ⅱ—Ⅲ级病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性心肌病;5.急性下壁心梗PTCA术后;6.左侧肢体偏瘫;7.双肺肺炎合并胸腔积液;8.电解质紊乱;9.血尿原因。
年6月1日,被害人陈某到余某某的诊所治疗,余某某根据陈某及其家属口述的病情,采取中药内服、外敷以及输液的方式进行治疗,并收取治疗费用共计.00元。年7月15日陈某在输液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后身体抽搐、口吐白沫,陈某父亲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急救医生到场后确认陈某已经死亡。
二、鉴定意见
陈某主要病理诊断:1.左心室、心尖部、室间隔及右心室壁陈旧性心肌梗死;2.左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脂纹期);3.右顶叶脑软化;4.急性肺淤血水肿伴代偿性肺气肿。
分析说明:大面积心肌梗死时,心脏收缩功能立即严重受损,加之死者陈某生前大量液体输入,血容量扩增使得本就降低的心脏收缩功能急剧下降,终因心力衰竭急性发作引起急性循坏障碍致死。鉴定意见为:陈某系心力衰竭急性发作循坏障碍死亡。
余某某对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60%。后被告人余某某向本院就该鉴定事项申请重新鉴定。年6月1日,司法鉴定意见: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三、被告意见
余某某提出陈某在就医的时候对其隐瞒了病情,且陈某的家属自己配了一些药在没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给陈某吃,在陈某死亡的事情上即使其有过错,过错都不大。
四、辩护意见
刑事部分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积极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主观犯罪意识;3.余某某在治疗期间发现被害人病情加重,多次劝告医院治疗;4.被害人隐瞒了真实病情,自身有一定过错;5.余某某认罪认罚;6.余某某在医疗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责任相对较轻。综上,建议对余某某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部分的意见为:1.被告人余某某在此次医疗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责任主体不大,所以应当在赔偿的范围内有所减少。2.根据非法行医的相关规定,应根据被害人受害前一年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综上,余某某的赔偿范围应按照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相应赔偿。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受到一次行*处罚后仍未停止非法行医的行为,且因其诊疗行为间接致使被害人陈某死亡,尽管其诊疗行为并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在医疗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隐瞒病情以及余某某曾劝说陈某转院治疗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余某某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带来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失计算为:被扶养人生活费,.00元/年*11年+.00元/年*8年=.00元。因本案中被告人余某某之医疗过错造成陈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本院酌定余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30%,即.00元×30%=.40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元;被告人余某某的违法所得.00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蒋某某、宋某。甲、宋某乙。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