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7月27日,杨某某主因“外伤致胸背痛1天”至被告某医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肺炎、慢性支气管炎、胸腔积液。杨某某入院后,被告给予胸围固定,抗感染、化痰、止痛等保守治疗未见明显好转,7月30日,被告为患者行“左侧胸腔镜探查、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经肋间胸腔闭式引流术”。术毕,当天晚上20:05拨除气管插管。拟转回病房,于手术间观察约40分钟,患者血氧饱和度91-92%,患者未完全清醒,重新行气管插管,后血氧饱和度升至96-98%转ICU。8月1日脑电图:缺氧缺血性脑病表现。被告给予抗癫痫、镇静、减轻脑水肿、营养神经等药物对症治疗。年8月16日,被告予行气管切开术。患者癫痫发作频繁、重症肺炎,经抗感染等治疗效果欠佳,代谢性酸中*难以纠正,同年11月7日患者死亡,未进行尸检。
原告(杨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作为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医院对患者诊疗不当,患者麻醉未苏醒时过早拔除气管插管,导致患者出现呼吸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最终死亡。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诉请。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我院对患者杨某某的医疗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有过错的诊疗行为。患者损害后果是自身疾病导致,并非有过错的诊疗行为导致。我院不应当对其自身疾病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
分析意见:根据《麻醉记录》的记载,7月30日19:55手术结束,20:00患者恢复自主呼吸,20:04,潮气量ml,呼吸18次/分,呼之睁眼,肌力恢复,双肺呼吸音粗,20:05吸痰后医方拔除气管导管,20:45患者支气管痉挛持续状态,医方给予氟茶碱0.g处理,20:51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21:00患者出手术室。21:10即刻血气分析,PH6.,PCO2超出可报告范围的值,PO2低于可报告范围的值,提示拨管后因支气管痉挛发生较严重的缺氧和二氧化氧化碳蓄积。《临床诊疗指南-麻醉分册》载明:气管插管术拔管指征:1.手术结束停止麻醉后,神志恢复,循环系统功能稳定,肌松残余作用消失。2.呼吸恢复良好,咳嗽和吞咽反射存在......。但病历中仅记载拔管前患者呼之睁眼,未见医方对其神志是否完全恢复,呼吸是否恢复良好,咳嗽和吞咽反射是否存在进行评价的记录,且未明确支气管痉挛的具体发生时间和持续阶段,综合患者血气分析及症状,考虑医方术毕拔管指征欠充分,对高危患者的监护不足,与患者发生缺氧缺血性脑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毕拔管指征欠充分,对高危患者的监护不足等过失,医方的上述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共同-主要为宜。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鉴定意见书及本案的案情等可以认定,某医院的对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杨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责任程度为共同-主要,某医院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对杨某某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由本院根据在案证据、鉴定意见及本案案情确定为60%,对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比例中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年6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因杨某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笔者提醒
1.麻醉科因过错导致的医疗损害并不少。
麻醉科医疗纠纷比较少,不是麻醉事故少,而是因为麻醉操作一般在手术室进行,医院不会记录有过错发生,患方要举证存在过错非常困难。不过还是有一些麻醉导致的医疗损害在实践中被追责,常见的有:术前评估不到位,特别是呼吸功能评估不充分,导致患者术中不能耐受全麻;静脉麻醉出现循环呼吸抑制后未及时使用血管活性药及气管插管(有些手术时间短的静脉麻醉并不进行气管插管);麻醉复苏不彻底即拔除气管插管,导致患者出现呼吸衰竭(本案为典型案例);麻醉后回病房转移过程中监护不到位,导致患者再发循环、呼吸衰竭而发生意外。
2.拔管指征严格为何还会出现拔管过早呢?
本案鉴定机构提到拔管指征有:神志恢复,循环系统功能稳定,肌松残余作用消失呼吸恢复良好,咳嗽和吞咽反射存在等等,这些知识几乎任何一个麻醉师都掌握有,那为何还会出现拔除过早的情况呢。这是因为很多麻醉师跟台手术是在晚上甚至凌晨,已经非常疲惫,迫切想早点下班,还有是因为麻醉师人手不够,要接着进行下一个病人的麻醉,导致一些病人复苏并不彻底就被拔管转移。所以拔管过早往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责任心的问题。
3.医院应当如何避免上述事故发生?
跟很多医疗损害的发生一样,责任心出了问题往往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疾病的治疗、操作、手术都要不断出台临床指南、专家共识,医院里反复强烈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这些规范虽然繁琐、消磨精力,但正是因为这些条条框框在避免医疗损害的发生,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时刻保留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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