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加强行*检察监督促进行*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多起案件获评专项活动“优秀案件”“年度行*检察优秀案例”“发挥行*检察职能助力脱贫攻坚三件典型案例”“行*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典型案例”等。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广西检察机关以*史学习教育和*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动力,充分发挥行*检察监督职能,聚焦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推动解决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行*争议得不到实质化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问题,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自年10月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化解行*争议余件,其中提出抗诉10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向行*机关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17件、促成和解14件。
全力化解争议纠纷
年11月,漆某、陈某从他人处接手经营位于桂林市某县甲村的一家打砂场。年4月,该县自然资源局接到甲村村民小组举报后,对漆某二人的打砂行为展开调查并作出行*处罚,责令二人拆除承租耕地上建筑物和机械设备,恢复耕地原状和原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的应缴纳复垦费共计人民币元,并处破坏耕地罚款元。
在法定期限内,漆某二人既没有提起行*复议或行*诉讼,也未履行行*处罚决定,该县自然资源局随即向法院申请执行行*处罚决定,该县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但由于法院与县自然资源局对裁定准予执行后是否需要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持不同意见,该案一直未能进入执行程序,受破坏耕地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因利益受到损害,5年来,甲村村民小组多次向桂林市*府、自治区*府和中央巡视组上访或递交控告书。年,漆某不服县自然资源局行*处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甲村村民小组则认为县法院相关人员的不作为导致行*处罚决定执行未能到位,同样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因两起案件存在关联,为实现精准监督,经过与当事人沟通,检察机关决定以漆某为申请人,以县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举行公开听证。会前,检察官围绕行*争议加强调查核实工作,细致审阅案卷材料,通过实地调查、多单位走访、与当事人沟通,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同时,邀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实践经验的人大代表、*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教授、律师等9名人员作为听证员,多角度听取意见。听证会围绕各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案件事实得以进一步明晰。9名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决定正当合法。
县检察院根据听证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时参考听证员评议意见,审查认为行*处罚不存在法定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县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合法,决定对漆某的监督申请终结审查。同时,检察机关就甲村民小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及时执行行*处罚决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法院立即采取措施对漆某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并依法上网拍卖。
结案后,申请人漆某及其代理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决定,甲村民小组也停止了上访与控告,并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与感谢信,县自然资源局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高度认同,长达5年之久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该案也被最高检评为行*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据悉,除了运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外,广西检察机关还针对近年来山林、土地、水利权属“三大纠纷”案件高位增长的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确保当事人诉求依法及时得到妥善解决,防止案件积压激发矛盾纠纷。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张某某是下岗职工和低保户,经劳动行*部门公益岗位安排到某县某单位从事保卫工作,工资每月多元。年4月,张某某在门卫值班室拆饮水机时,不慎摔伤,被诊断为“食管破裂并破入左侧胸腔,右侧胸腔积液”。受伤后,张某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某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此后,张某某申请行*复议和提起行*诉讼均被驳回。因不服裁判,张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行*争议脉络,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及时调阅审判卷宗和工伤认定档案材料,就张某某的伤情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多次往返于南宁和数百里外的张某某家之间,并前往其工作单位、人社局等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查明张某某确因履职受伤,但其申请工伤认定也确已超过法定期限,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自治区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检察官又多次到张某某家中面对面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从事实和法律角度阐明本案行*决定及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解释其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原因,帮助其解开心结,接受行*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决定。
与此同时,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及时与第十检察部加强沟通,为张某某启动司法救助申请程序,发放了司法救助金,纾解其生活困难。自治区、市、县三级检察院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张某某解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问题,尽力为张某某及其家庭排忧解难,长达9年的行*争议最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入《发挥行*检察职能助力脱贫攻坚三件典型案例》并评为专项活动“优秀案件”。
广西检察机关分类施策,对当事人实体诉求合理合法但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积极通过司法救助化解基层矛盾纠纷,防止涉案群众因案致贫,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民生利益。
为企业撑开法治伞
年7月,崇左市某县一家小超市店主李某购进50个奶酪面包销售,后县食药监局执法检查发现,该批面包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扣押了未出售的面包,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超市罚款元。店主李某不服,申请行*复议,县*府复议维持行*处罚决定。李某遂向县法院提起行*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处罚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将元罚款变更为元的判决。县食药监局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遂向崇左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崇左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事实并无争议,法院的判决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不符合检察机关监督条件。但仅仅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不能化解本案的行*争议,于是,年5月,崇左市检察院先后举行了公开听证和协调会,就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并深入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当事双方认可法院判决和检察监督结果并签订了检察确认书,小超市也避免了因高额处罚而濒临倒闭,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和”。该案获评“年度行*检察优秀案例”。
小企业的背后是大民生。广西检察机关及时为遭遇困难的企业撑开法治大伞,积极亮剑护航企业发展,大力助推广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