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输入,进一步巩固云南省防控成效,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云南实际,3月3日,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12号通告,提出了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的十条措施。
瑞丽口岸是目前中缅边境口岸中人员、车辆、货物流量最大的口岸。科技日报记者赵汉斌摄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等疫情严重国家感染人数迅速大幅增长,多批有上述国家旅居史的人员进入云南省,疫情倒灌的风险很大。这十条措施具体包括:
01
对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地执行云南省防控措施。各地要充分照顾外国公民的合理关切,尊重外国公民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02
移民部门在国际航班抵达前,提前进行排查,并将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进行检疫查验;在国际航班入境后,主动将相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信息通报入境地*府和有关部门。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移民、海关、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卫生健康、外事、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协作联动。
03
铁路、民航、机场等部门要会同移民部门及时掌握从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入境的人员信息,并做好旅客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以及交通工具的通风消*等工作。
04
海关对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要在口岸区分有症状者、密切接触者及其他人群,做好信息登记和通报,及时移交属地州市,并做好相关交接记录。
05
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无症状的入境人员,一律由入境地州市组织集中隔离观察14天,全部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及时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
06
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从其他省份入境后的来滇人员,实行“云南健康码”登记管理,由第一到达州市组织集中隔离观察14天,全部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及时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
07
来自非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入境时按要求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由海关进行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交入境地州市留观排查。身体状况无异常,省内有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入境人员,纳入社区或单位管理,做好健康监测;省内无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短期入境人员,由入住酒店或接待单位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监测。
08
核酸检测阳性的入境人员要及时通过负压救护车就近转送至全省三家指定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再次核查。各州市要指定一家涉外酒店作为外国公民集中隔离观察点。外国公民居家隔离所在社区要提供保障和协助,帮助解决好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09
各州市要将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外国公民相关信息,以及其居家或集中隔离的情况,立即上报省指挥部和省外办。
各地各部门要将防范境外疫情输入作为当前防控的重点工作,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上述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力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最新诊疗方案:传播途径增加一注意事项
昨日(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以下简称“第七版”),现解读如下。
一、前言
在前言部分,增加“通过采取一系列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我国境内疫情上升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大多数省份疫情缓解,但境外的发病人数则呈上升态势。”
“随着对疾病临床表现、病理认识的深入和诊疗经验的积累,为进一步加强对该病的早诊早治,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医院感染,同时也要注意境外输入性病例导致的传播和扩散。”
二、传播途径
增加“由于在粪便及尿中可分离到新型冠状病*,应注意粪便及尿对环境污染造成气溶胶或接触传播。”
三、增加“病理改变”
按照大体观、镜下观分别对“肺脏、脾脏及肺门淋巴结、心脏和血管、肝脏和胆囊、肾脏、脑组织、肾上腺、食管、胃和肠管等器官”进行描述。以肺脏和免疫系统损害为主。其他脏器因基础病不同而不同,多为继发性损害。
四、临床表现
(一)增加对孕产妇和儿童的临床表现描述。
如“孕产妇临床过程与同龄患者接近。”“部分儿童及新生儿病例症状可不典型,表现为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或仅表现为精神弱、呼吸急促。”
(二)病原学检测。
删除“为提高核酸检测阳性率,建议尽可能留取痰液,实施气管插管患者采集下呼吸道分泌物”,增加“采用RT-PCR或/和NGS方法”进行核酸检测,同时强调“检测下呼吸道标本(痰或气道抽取物)更加准确。”
(三)增加血清学检测。
新型冠状病*特异性IgM抗体多在发病3-5天后阳性,IgG抗体滴度恢复期较急性期有4倍及以上增高。
五、诊断标准
(一)对流行病学史中的“聚集性发病”做出解释,即“2周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二)临床表现中的“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修改为“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
(三)确诊病例在原有核酸检测和测序基础上增加“血清学检测”作为依据,即“新型冠状病*特异性IgM抗体和IgG阳性”或“新型冠状病*特异性IgG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恢复期较急性期4倍及以上升高”也可确诊。
六、临床分型
仍分为“轻型、普通型、重型和危重型”。
重型按照“成人”和“儿童”分别定义。
成人的重型标准没有变化,增加儿童重型标准:
1.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岁,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2.静息状态下氧饱和度≤92%;
3.辅助呼吸(呻吟、鼻翼扇动、三凹征),发绀,间歇性呼吸暂停;
4.出现嗜睡、惊厥;
5.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七、按照成人和儿童分别增加“重型、危重型临床预警指标”
(一)成人
1.外周血淋巴细胞进行性下降;
2.外周血炎症因子如IL-6、C-反应蛋白进行性上升;
3.乳酸进行性升高;
4.肺内病变在短期内迅速进展。
(二)儿童
1.呼吸频率增快;
2.精神反应差、嗜睡;
3.乳酸进行性升高;
4.影像学显示双侧或多肺叶浸润、胸腔积液或短期内病变快速进展者;
5.3月龄以下的婴儿或有基础疾病(先天性心脏病、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呼吸道畸形、异常血红蛋白、重度营养不良等)、有免疫缺陷或低下(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八、增加疑似病例排除标准
疑似病例排除需满足: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特异性抗体IgM和IgG仍为阴性。
九、治疗
(一)一般治疗中的氧疗措施,增加“有条件可采用氢氧混合吸入气(H2/O2:66.6%/33.3%)治疗。”
(二)抗病*治疗。
删除“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改为“要注意上述药物的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等问题。”增加“对孕产妇患者的治疗应考虑妊娠周数,尽可能选择对胎儿影响较小的药物,以及是否终止妊娠后再进行治疗的问题,并知情告知。”
(三)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
1.根据病理气道内可见黏液及黏液栓形成,为改善通气,有创机械通气增加“根据气道分泌物情况,选择密闭式吸痰,必要时行支气管镜检查采取相应治疗。”
2.增加“体外膜肺氧合(ECMO)相关指征”:①在FiO2>90%时,氧合指数小于80mmHg,持续3-4小时以上;②气道平台压≥35cmH2O。
3.循环支持调强调“进行无创或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在救治过程中,注意液体平衡策略,避免过量和不足。”
4.增加“肾功能衰竭和肾替代治疗”:除了查找肾功能损伤的原因外,对于肾功能衰竭的重症患者可选择连续性肾替代治疗(CRRT),同时给出治疗指征。
5.对重型、危重型患者存在细胞因子风暴的,为清除炎症因子,阻断“细胞因子风暴”,增加“血液净化治疗”。
6.增加“托珠单抗”用于免疫治疗:适应证为“双肺广泛病变者及重型患者,且实验室检测IL-6水平升高者”。给出了具体用法、用量,要注意过敏反应,有结核等活动性感染者禁用。
7.其他治疗措施中增加“儿童重型、危重型病例可酌情考虑使用静脉滴注丙种球蛋白。妊娠合并重型或危重型患者应积极终止妊娠,剖腹产为首选。”
(四)中医治疗增加了危重型出现机械通气伴腹胀便秘或大便不畅,以及人机不同步情况下的中药使用。
十、“解除隔离标准”改为“出院标准”
(一)出院标准仍为4条,前3条没变。第4条增加“痰、鼻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连续两次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改为“至少间隔24小时”。
(二)出院后注意事项。鉴于有少数出院患者出现核酸检测复检阳性的问题,为加强对出院患者的健康管理和隔离,将“应继续进行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改为“应继续进行14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同时要求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
来源丨科技日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