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性胸腔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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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早期肺癌行手术治疗,术后医方疏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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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就诊经过

吕某某因单位体检发现右下肺结节,遂于年5月8日去医院就诊,胸部平扫CT,右下肺胸膜下见类圆形结节影,直径约1.3cm,其内见空泡征,右下肺肺癌不能除外。无手术禁忌,遂于年5月15日行胸腔镜下右下肺癌根治术。

术中探查右下肺外基底段周围型肿块,质硬,长径约1.5cm,纵膈见数枚肿大淋巴结,术后病理,(右下肺)腺癌(贴壁+腺泡亚型),伴极少量鳞癌成分,未累及脏层胸膜。分期:1A期(T1bN0M0)。并根据医嘱术后一年内每三个月复查一次,超过一年无异常,则每隔6个月复查一次。

遂吕某某于年8月17日、年11月17日及年2月8日前往被告处复查,经CT检查均无异常。于年5月18日前往被告处复查时,其CT报告单、出院记录等亦显示无异常。但此时CT影像资料上已能看到后下纵隔处有几毫米结节。

因被告疏忽,未尽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遂吕某某按原计划于年11月23日继续前往被告处复查,被告亦未能发现后下纵膈处肿瘤,此时CT影像资料显示该肿瘤已有5、6cm之大,但被告的CT报告单、出院记录与之前一样,完全未能发现该肿瘤。

显然医院医生完全未尽医生应有之注意义务,存在巨大过错,未能做到早发现早治疗,使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后年12月吕某某因肺里胸腔积液严重,胸部难受又前往被告门诊诊治,但被告医生仍未引起重视,未发现胸腔积液,只要求其吃消炎药。

二、外院就诊经过

后因胸部难受加剧,其于年12月24日前往x医院诊治,胸腔积液严重,经CT检查,后下纵隔占位,大小62*50mm,并考虑肝脏多发转移、肾上腺转移。并在该院进行治疗,取之前手术组织进行基因检测提示EGFR阳性,频率21.74%。

遂经受阿法替尼靶向治疗,并同时对后下纵隔淋巴结进行放疗,计量:60GY/30f。经一个月后复查,后下纵膈肿瘤缩小到38*49mm,肝脏、肾上腺处结节变化不大,但新出现L1、5椎体骨转移。

遂转去x医院接受治疗,以阿法替尼联合培美曲塞化疗进行治疗,培美曲塞治疗两个疗程后复查,后下纵隔肿瘤增大到45*52mm,并新增C7骨转移。遂进行骨水泥手术,并欲取骨转移处组织重新基因检测,调整靶向药治疗。然而年5月初开始有脑膜转移症状,并病情进展迅速,年5月15日下午已神志改变,呈昏睡状态,后动脉氧一直下降。后最终于年5月17日去世。

三、患方观点

吕某某发现时为肺癌1A期病人并已进行手术治疗,然生存期才短短2年,远远短于一般生存期间。导致其迅速死亡系因被告未尽医生之注意义务,存在巨大、严重之疏失,未能在年5月、11月复查检查中发现肿瘤,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剥夺其唯一可能获得较长生存期之机会,致使其病情迅速进展并最终死亡。亦并不能排除其在手术中存在过失,导致1A期病人一年内就复发。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吕某某诊疗过程中,尤其术后复查中敷衍了事,主观态度极其不认真,完全未尽医生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巨大过错,直接导致其短时间内死亡,遂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四、医方观点

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部分,其中有部分外购药应提供相应的医嘱,否则不予认可,另医保报销部分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我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补足责任,赔偿范围仅在自费范围内。

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赔偿范围包含医保报销,应当给社保部门发司法建议,让原告将已经报销的医保费用退还给社会统筹,再由我单位赔偿,否则原告将获得超过其损失的赔偿,患者单位报销部分由法院依法核实。

关于阅片情况在鉴定报告分析说明中,专家已经明确在年5月18日的胸部CT影像片中后下纵隔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没有可靠的肿瘤依据。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现场阅读年5月18日胸部CT影像片,后下纵隔未见明显肿大淋巴结,没有可靠的肿瘤转移的依据。现场阅读年11月23日胸部CT影像片,后下纵隔占位,大小约40mm×50mm,结合患者肺癌病史,考虑淋巴结转移。医方存在漏诊。

2、接受完全性切除术后的早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推荐的随访模式为,术后头2年,每6个月随访1次。根据现有资料,医方对患者肺癌手术后的随访符合规范。年11月23日的漏诊,导致患者直到年12月24日才因“咳嗽、胸痛1周”入住x医院诊治,对患者治疗的及时性有一定影响。

对于完全性切除术后的I-Ⅱ期非小细胞肺癌,约20%-40%的患者会发生局部或远处复发,术后前4年患者的复发风险较高。一旦出现复发及远处转移,即为Ⅳ期患者,已失去根治的机会,以全身治疗为主,其预后主要取决于肿瘤的生物学特性。对Ⅳ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来说,有无已知驱动基因突变以及是否对相应靶向药物敏感是决定预后的重要因素。

目前认为EGFR-TKI原发耐药多为合并其他驱动基因,目前并无依据表明EGFR-TKI的疗效与肿瘤负荷或肿瘤微环境有明确相关。专家组认为,该患者对EGFR-TKI原发耐药,是其虽然存在EGFR敏感突变,但预后不佳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该患者术后病理提示腺癌伴极少量鳞癌成分,也是导致预后不佳的原因之一。

3、该患者为肺癌术后复发,其预后本身不同于健康人群,在此基础上,患者自身肿瘤的生物学特性是决定其预后的主要原因,医方年11月23日诊疗过程中存在的漏诊,对患者治疗的及时性及预后有一定影响。

六、庭审意见

患者吕某某在被告x大附一院住院治疗,经本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原告主张的损失合计为.61元,由被告x大附一院承担15%赔偿责任,即.44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确定,由被告x大附一院按照15%赔偿责任计算为元。被告x大附一院合计赔偿.44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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