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性胸腔积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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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历推定医疗机构过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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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病历--推定医疗机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一:病历是医疗行为客观性、专业性的载体。

医疗病历作为记录医疗行为的核心载体,是医务人员如实记录患者诊疗过程的相关详细医疗行为,具有比较高的客观性(真实性)和专业性。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很有可能是作为医患之间唯一可信赖的证据载体,所以其作用毋庸置疑。

二:病历资料是医疗行为的唯一查证载体。

正是由于病历资料的专业性、客观性(真实性),同时如实记录医疗过程也是医生必备的职业行为。正因如此,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病历资料客观如实反应诊疗过程的主要核心证据,很有可能也是作为医患双方唯一可以信赖的核心证据,这也是患者或近亲属在疑义第一时间要求封存并复印病历资料的主要原因。

一旦病历内容发生篡改,其篡改程度已经影响到病历内容的真实性,以致医患双方对病历真实性产生争议,同时鉴定机构对真实性存疑,导致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从而无法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三: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法理背景。

在这个背景下,由于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了病历真伪不明,法律强制性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举证责任规则原理,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当病历真伪不明,导致对方当事人举证不能,由于是医疗机构导致的举证不能,那么医疗机构需对此承担过错责任。这跟肇事逃逸责任类似,不管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事实上存在多少过错,只要其发生逃逸,那么法律规定推定肇事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然并不是任何病历内容改变都会认定为篡改病历!这是患方和医方都需要理性对待之处。患方不应该把病历中的篡改瑕疵认定为篡改病历内容。就此话题,待明日详细讲解。

附相关案例一例

一:案情简介

年12月6日,患者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为冠心病、房颤、心功能Ⅲ级、肺部感染、呼衰、两侧胸腔积液、电解质紊乱(低纳、低氯血症)、脑梗后,入院后被告予患者完善相关检查,予扩冠、强心、利尿、改善心功能、改善心室重构,控制血压、抗血小板聚集等治疗,并予Ⅱ级护理;

12月25日中午,因患者时有肢体抽搐,血气分析提示Ⅱ型呼衰,被告为进一步诊治将患者转入ICU病房,予特级护理、一般专项护理,告病危;

12月26日晚患者出现明显气促,出冷汗,被告予相关检查及处理;

12月27日患者出现呼吸停止,被告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等治疗;

12月28日10时52分,患者被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小结记载的死亡原因为冠心病、房颤、心功能Ⅳ级、肺部感染、呼吸衰竭。

二:鉴定意见

华*[]物证(文)鉴字第D--3号鉴定意见书的检验分析认为:(一)病历记录不完整(护理记录不完整、医嘱单记录缺失、会诊记录缺失、未找到使用“肝素钠”药物的病历记录、未找到输液记录);(二)住院病历中相关记录存在矛盾(医嘱与护理记录单相矛盾、医嘱与病史录矛盾、专科时间记录矛盾、护理记录与检验报告单矛盾、体温单与《出入量记录单》和《护理记录单》上的记录矛盾);(三)病程记录的问题(入院录与首次病程记录的问题、日常病程记录、会诊记录单的问题),鉴定意见为:1、根据现有送检材料,检材一至四上有多处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具体失范之处详见如上检验分析结果。2、姓名为“陈南燕”、住院号数为“”医院住院病历不完整,记录内容多处存在矛盾,难以排除伪造病历的可能性。

三: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本案中,可推定被告存在过错。此外,本案虽然推定被告有过错,考虑到患者系高龄老人,自身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其自身情况亦有一定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患者死亡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并不合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综合被告过错,患者自身身体情况,酌情判令被告承担70%的赔偿份额。

1、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复印费、交通费共计,.50元的70%计,.35元;

2、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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